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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21/4/28

    《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25日,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办法》共7章48条,明确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主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部门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供销社具体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职责。针对我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全品类回收可回收物,不得拒绝回收低价值可回收物,并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实现再生资源“全品类”回收。

    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具备加工、再制造、仓储、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将建设统一的再生资源利用中心和集散交易平台,并规定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在产业园区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利用和集散交易活动。《办法》第五章还进一步规定了入驻产业园区企业的条件,明确了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给予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及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将通过建设发展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的各项行为规范予以明确的基础上,《办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加强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违反《办法》义务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各项违反《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不环保经营、不安全经营、不规范经营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行为情节轻重,分别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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